經濟觀察報記者 陳白 實習記者 肖璐妍/文
“沒有大數據,只有數據。”
當大數據已經成為人的延伸、沒有數字化工具我們幾乎寸步難行的今天,李曉東卻認為,我們其實對于數據的認知還處于非常早期的階段,對于數據可能產生的影響力,也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判斷。“大家都在說大數據,數據湖等等概念,有助于傳播和理解,但事實上,有人產生的時候就已經有數據了。從學術的角度看,大數據其實是一個市場概念。”
李曉東系伏羲智庫創始人、主任,清華大學互聯網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公管學院兼職教授,中科院計算所研究員、博導、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這些標簽意味著他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專業度,但在我們的采訪中,李曉東的表達里很少有那些過于專業的詞匯,他喜歡用打比方的方式來講述,這使得一些復雜晦澀的信息技術理論和爭議,在他這里都能夠極簡為一個形象的比喻。
李曉東認為,“數據的基本價值在于交換,而交換的前提是確權。不厘清這些去看大數據、數據治理,就會看不清方向。”
數據價值
李曉東認為,數據其實是貫穿人類歷史的。只不過科技手段的不同,改變了數據的呈現方式。李曉東把數據的加工利用劃分為“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三個階段,而我們正處于從網絡化邁向智能化的進程之中。
其中,對于備受關注的數據交易和數據價格問題,李曉東打了個比方,“這就像在菜市場,有人愿意買,有人愿意賣。只要在定價范圍內,通過市場化的議定價格就行。”而對于數據監管問題,李曉東說,“所謂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重點不是政府要管什么,而是政府不管什么,這就像我們做父母的,孩子長大就是一個逐漸放手的過程。你總去干涉或約束他,反而對于他的成長不利。”
在他看來,作為生產要素的數據,只有交換才能產生價值。但可能接下來重要的問題是,怎么確定權利的邊界問題。
對于數據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李曉東同樣以夫妻和孩子的關系比喻,數據在用戶和平臺的使用過程中產生,那么對于數據的歸屬,我們如何確權?“這或許不是一個很恰當的比喻,但能幫助更多人理解其中的復雜性。”特別是數據所涉及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問題,李曉東認為,近年來我們談到的數據資產,對于企業來說未來也可能存在變數。“比如反壟斷、平臺經濟監管等等,對于平臺價值都是一次重估。而其中的數據歸屬問題是一個關鍵點。”他認為,未來“應用與數據相分離”的模式可能會是主流方向。
而如果他所說的這一趨勢成立,對于當下的絕大多數互聯網企業來說,商業模式將意味著極大的改變。
但站在這個視角上來看,李曉東認為,“我們處于新的財富爆發的黎明前夜。人類技術發展一定會顛覆我們現有的商業模式和既得利益框架,從而發現新的增長點,所以我們認為從長期看它一定是會發生的,因為這是一個經濟規律。”
連接者
除了學者身份之外,圍繞在李曉東身上還有一些更多的標簽:比如他也是世界經濟論壇全球青年領袖、國際互聯網名稱與地址分配機構ICANN原副總裁。
把自己定義為“數字移民”的李曉東和他的伙伴們于2019年創立了伏羲智庫這家以縮小數字鴻溝和促進互聯互通為使命的非營利性特色互聯網研究機構。這座智庫坐落北京上地遍布互聯網園區間的一座小四合院之中。在暑熱未退的初秋,幾乎爬滿這座小院上空的葫蘆藤蔓上,已經結滿了下垂的果實。
北京市海淀區的上地一直被外界視為我國信息產業的發源地。早在1991 年,上地信息產業基地正式成為中國首個以電子信息產業為主導的綜合性高科技工業園區。三十年來,以互聯網產業為代表的中國數字經濟快速騰飛,今天作為擁有超過10億網民的全球最大數字用戶市場,一定程度上,我們已經完成了“數字化生存”的躍遷。
但這依然是一片全新的大陸——在李曉東看來,盡管已經多達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或者在制訂數據治理和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但是還未形成明確的國際規則,這些法律法規的“最大公約數”并不清楚。“如何在數字經濟特別是在數據治理規則上形成一定共識,將會是一件非常值得做的事。”
在李曉東看來,在互聯網勃興年代的這種互信和共識,正是我們當年快速發展的紅利來源之一。“我們回顧中國互聯網產業發展,從最早的張朝陽、李彥宏,都是從國外回來的,我們的技術、人才、資本都是全球化的紅利,那也是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的加速年代。”
時至今日,李曉東說他依然希望能夠通過這些分散在這些海歸者身上的溫情連接和溝通,去打破如今存在的技術的封鎖、對立、脫鉤。“我在從事國際交流合作的時候,得到了許多今天看已經是互聯網奠基者那一批大師們的幫助,即便到了今天,也正是這種基于人際上的信任,也使得他們能夠遠渡重洋來到中國幫助我們。”
如今李曉東希望能接過這一棒,繼續撬動35歲以下的特別是那些數字原住民們的力量,但他拒絕用遠見這個詞來形容他正在做的事情。“我們個人可能不能改變大的環境,但是我們希望,在世界發生大的變化的時候,基于各個國家的那些站在技術和產業最前端的青年人之間所建立的人際相互信任,能夠成為一個抵抗沖突發生的韌性網絡。”
李曉東(受訪者供圖)
【對話】
資產與負債
經濟觀察報:數據是什么?
李曉東:大家一旦提到數據的時候,往往指的都是數字化時代的數據,但數據不是只有數字版。我們要撥開迷霧來看到那個真正的東西,就要把這些概念厘清。
數據其實貫穿人類歷史的始終,農業文明時代人類也在產生數據;但之所以在信息化進程之后我們特別重視數據,是因為數據形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完成了從“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信息化進程?,F在我們就處于數據的網絡化到智能化的演進之中。
也正是因為數據能夠網絡化、智能化,我們才能談及數據成為生產要素。我們知道,一項物品只有在交換時才能夠產生價值。從交換的角度來理解數據要素的市場化,就會很清晰的看到未來的發展方向。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首次將數據確立為生產要素。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提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和“建立健全數據產權交易和行業自律機制”。
將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一項重大的理論和制度創新,其核心議題是數據確權,特別是基于共享交換對數據的產權進行合理的界定和配置,但是切忌簡單談單一所有權。
經濟觀察報:如何理解數據治理?
李曉東:我剛才講的數據本身,一定會涉及到很多方,數據所有者、使用者,然后在這個過程當中可能還有平臺服務、政府監管。所以數據治理的核心,就是如何能夠平衡各方,促進它的共享、交換,讓數據產生的效益和效能最大化。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看各方應該發揮什么樣的角色,能夠有利于這個目標的達成。
數據治理涵蓋數據的整個生命周期,既包括數據的收集、傳輸和存儲,也包括數據的處理、應用和消亡。因此,換個角度來說,數據治理的范疇不僅僅包括數據本身,還包括加工處理數據的算法和基于數據分析結果的智能化應用。從數據生產到流通各環節涉及多方參與,套用傳統的治理方式不一定奏效。龐大的用戶群體累積了龐大的數據量,平臺如何在治理中發揮關鍵作用,是值得深入探討的。
數據交換是貫穿互聯網的核心價值,從互聯網誕生伊始的模式就是一種數據交換和數據交易,并不是到今天建交易所才產生的交換和交易,在互聯網領域有一種治理模式叫多利益相關方模式,要求充分發揮行業的作用。雖然這個模式不能簡單套用到數據治理上,但借鑒過去成功的經驗,發揮產業的作用至關重要。多利益相關方模式里大量數據并不掌握在政府手里,因此政府在監管過程中和平臺、私營部門的協作非常關鍵。
也只有做好數據治理、構建好數據要素生態,才能談到數據資源要素的盤活和激活。
經濟觀察報:目前的中國互聯網企業正在遭遇數據歸屬問題。對于企業來說,數據到底是資產,還是可能在未來變成負債?
李曉東:在數字經濟時代,各相關方都在主張數據權屬,特別是在企業端,大家都在談數據資產。對于企業來說,數據要成為資產,也需要經歷一個過程,要完成數據的資源化、資產化和資本化。
對于歸屬清晰的數據資產其實沒有太大的爭議,但爭議在于,互聯網平臺是數據持有者還是所有者成為很大的問題,所以需要相關方進行溝通協調。
總的來說,我覺得在未來,平臺的應用與數據分離將會是大趨勢,也是你說的這個爭議的解決方案。
我舉個例子,比如我前一段時間用過閑魚,然后發現我基本沒有信用可言。因為我用淘寶、支付寶用的比較少,他們沒有獲取我的消費數據,也就無法判斷我的征信情況。但事實上,我在其他平臺購物非常多,但由于數據的不開放,他們雙方都無法獲取到我的消費數據。
而且對于外部的創新者來說,如果沒有數據這一要素,那么他有再強大的技術也是沒用的,這種不開放,最終是阻礙了創新。
這也是前段時間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的初衷——希望說這個市場能夠不停的培育創新主體。這種反壟斷不是在刻意打破原有規則,而是說在幫助引入新的創新主體,讓這個行業能夠健康發展。
但這也并不是說,我們提倡所有的數據都拿出來歸政府或者國家監管。監管權不等于說拿走變成擁有權。監管權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使用,就是你可以獲取這些數據,但是并不表示你就把數據拿走了。
因為要知道,數據產生的前提還是使用,如果說數據無法為平臺帶來價值,那么這些商業化平臺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那這樣一來,其實是不利于促進市場活躍發展的。
因此,在其中如何掌握一個邊界、既做好數據保護、又能最大程度的發揮數據資產的價值就很重要?,F在美國微軟、蘋果、Facebook、谷歌等等巨頭已經在討論數據的可攜帶問題,怎么做數據保護的問題。在2021年我國發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也明確給予個人數據可轉移權,未來我們期待的方式,是用戶在各個平臺所產生的數據,都能夠在一定條件下應該被共享給不同的應用使用。
還是回到我們之前說的,我們目前對于數據的認知很非常有限。數據因其應用方式、范圍、規模的不斷變化,而顯示出不同的特點和利益主體以及對應的權利。這個實質上是一個不斷豐富數據產權內涵的過程,也可以說明數據產權并非是固定不變的權利束,而是處于持續變化的過程之中。
此外,產權界定與交易成本直接相關,只有在數據的產權界定收益大于產權界定成本時,相關利益主體才有激勵去制定規則和界定產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動數據價值釋放是產權配置的前提,數據產權隨著數據價值釋放而不斷完善。
數字規則
經濟觀察報:近年來在數字經濟領域出臺了很多政策法規,但從全球范圍來看,似乎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共識。
李曉東:近年來,中國非常明確要以數據為基礎大力發展數字經濟,一方面盤活數據要素,另一方面加強數據治理,已經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治理規則體系。以數據要素等關鍵概念的提出、《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基本法律的出臺、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中心等平臺的建設為核心,中國逐步在數據治理方面完善了規則,加快了數據權屬的建構,初步構建起數據要素市場。
但從更大的視野來看,各國監管之間對于數據的認知理解程度和方向都不一樣。比如歐洲、美國和中國,在數據權屬、隱私邊界上的要求都不一樣,這也直接決定了各國的數字經濟產業的發展邊界。
其實,數字化的進程也不過幾十年,我們對于數據本身的認知處于進展過程之中;但如果我們認為接下來的數字經濟將會締造一個全新的數字文明的話,那么一個良好的數據要素生態或數字經濟生態則需要一個建設的過程。
之前,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提升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行動綱要》,其中個人數字素養在數據治理中的作用也得到了進一步強調。
經濟觀察報:這是否意味著我們對于數字文明需要有一場啟蒙?
李曉東:在數據管理里面,有數據的所有者、數據的持有者、數據的監管者、數據的使用者四個角色。這四個角色,都需要不斷更新自己對于數據的認知。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認真看過我們已經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和《網絡安全法》,其中對于個人信息的提供、獲取、保護都有了清晰的界定。比如我們住酒店,需要提供什么信息、不需要提供什么信息,哪些個人信息是非必要提供的,這些都需要數據的所有者有清晰的認知,這才是個人信息保護的第一步。
數字文明的規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建立過程,需要各方共同參與。我們所說的四個角色,都需要明確自己的權責邊界。
不過,也需要注意的是,當大家越來越認識到數字經濟是基于數據的,數據的價值越來越大,都希望數據掌握在自己手里,于是互聯網越來越碎片化,數據的流動和共享就成了一個問題。長此以往,數據孤島現象將會進一步加劇。
數字經濟的發展紅利最終是得益于開放的生態,之前互聯網企業喜歡講閉環。但生態不是封閉的閉環,真正的生態一定是多樣的、一定是開放的,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可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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