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文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就是通常所說的進出口貿易活動中的違規行為。根據海關法律的規定,違規行為,或多或少,都要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至少也要予以書面警告。
但是,哪些違規行為,可以不被海關處罰?
2021年版的《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之后,規定了多種不需要處罰的情形,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同樣可以根據處罰法這些規定的情形,免于行政處罰。
分析進出口貿易領域的諸多違規行為,下列常見的違規行為可以不被處罰(不包括因違法事實不清而不處罰的情形):
一、無主觀過錯的,可以不處罰
“無過錯不處罰”,是行政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一直運用于行政機關的執法實踐中,2021年出臺的新《行政處罰法》第33條,將這一原則轉化為法律的明文規定,從而“無過錯不處罰”原則,實現了法律原則法條化,讓行政立法向前邁出一大步。但是,在海關執法實踐中,哪些違規行為可以根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從而作出不處罰決定,還有待海關進一步制定裁量基準,增強執法的可操作性。
1.商品歸類錯誤,大多可以不處罰
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指企業或者個人實施某種行為時主觀上具有的故意或者過失。企業申報的商品歸類(商品編號),與海關最終認定的商品歸類不一致,是商品歸類錯誤,但大多數當事人并沒有主觀過錯,可以依法不被處罰。
一種進出口商品的歸類,如果是“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例如在稅則條文中列名的商品“雞”,商品六位數編號為010511,但企業將其申報為010513(鴨),那就是明顯的錯誤,主觀上不是故意就是過失,企業具有主觀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屬于違規行為,應當接受海關的行政處罰;但是,一種進出口商品的歸類,如果不是“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例如進口“汽車空調散熱器芯”,不同的海關,不同的企業,不同的行業協會或者不同的行政主管機關,甚至不同的國家海關或者專業組織,對該商品具有不同的歸類認知或者結論,有的認為屬于空調器零部件(841590),有的認為屬于汽車零部件(870829),那么,企業的歸類申報與主管海關最終認定的歸類結論不一致,企業的歸類申報錯誤,就不能認為屬于企業的故意或者過失,應當屬于技術性歸類差錯,企業不具有主觀過錯,這種歸類錯誤,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進出口商品,屬于“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畢竟少數,只有那些稅則條文、品目注釋、歸類決定、行政裁定或者歸類預裁定中,對商品歸類作出明確列名或者描述的,才是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其他絕大多數商品并沒有列名,是否屬于“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需要海關商品歸類專業機構(海關總署稅管局)做出書面判斷,才能作為該商品是不是“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的依據。
所以,企業進出口商品歸類錯誤,少部分可能構成申報不實違規,大部分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無過錯不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2.貨主、代理和報關三方主體無過錯的可以不處罰
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主體,主要是進出口貨物的實際貨主,貨物的進出口代理商,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報關企業。一票報關單涉嫌申報不實違規,海關處罰實際貨主?處罰進出口代理商?還是處罰報關行?取決于進出口貨物申報過程中,誰有主觀過錯,海關就處罰誰。
一般情況下,申報不實違規的行政處罰,進出口貨物的代理商是首當其沖的責任主體,因為根據《海關法》第24條、54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是如實向海關申報的義務人,也是納稅義務人,只要涉嫌申報不實違規,海關首先追究行政法律關系相對人的責任(進出口貨物的代理商),除非代理商有理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可以脫身。
無論是商品歸類,還是商品價格,如果申報錯誤的數據(歸類或者價格等)是委托人(實際貨主)提供的,代理商又盡了合理審查的義務,代理商即便申報錯誤,是可以不背這個違法責任黑鍋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實際貨主承擔(雙抬頭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或者生產銷售單位),因為代理商沒有主觀過錯,但是代理商得向海關提供證據,證明錯誤數據是委托人提供的。
報關行是不是應當承擔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其理由也是一樣的,如果報關行根據代理商或者其他委托人提供的數據申報,自己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就沒有法律責任,但如果沒有合理審查,盡管不是自己編造的數據,也是有審查責任的。
單抬頭的報關單,實際貨主沒有出現在報關單上,即便錯誤數據是實際貨主提供的,代理商沒有過錯,因為貨主不是海關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海關一般不會揭開“面紗“去追究貨主的法律責任,除非貨主涉嫌走私犯罪,這一點代理商應當特別予以注意,有時候這個鍋,不愿意背也得自己背。
3.特許權使用費和特殊關系的“是”與“否”申報有誤,也可能不處罰
貨主或者代理商,告訴報關企業存在特殊關系,或者存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但報關行還是申報為“否”,過錯責任在于報關企業;但是,報關企業填報為“否”,有證據證明填報后提交給委托人進行過審核的,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報關企業沒有主觀過錯,不予行政處罰,代理商的責任排除也是同樣的道理。
二、首次違規的,可以不處罰
企業或者個人,第一次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可以不處罰,但前提是危害后果輕微。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可能會產生以下不同的危害后果:
一是漏繳稅款。漏繳稅款多少算是危害后果輕微?少繳稅款5萬、3萬元或者1萬元算不算后果輕微?或者1萬元以下才算后果輕微?后果輕微是一個相對概念,海關可以根據每票進口報關單的平均征稅數額進行判斷,假如平均每票報關單的稅款是5萬元,則5萬元肯定不能算是后果輕微,至少1萬元以下才能算是后果輕微,但也不能太低,因為大多數少繳2000-3000元稅款的違規行為,海關都可以無條件做不立案處理的,至少也得5000元以上的才算是危害后果輕微,希望海關相關部門能夠盡早制定危害后果輕微的合理標準,讓各個海關在執法中能夠對企業的首違不罰作出明確的判斷,提高實操的效率。
二是影響海關統計或者監管秩序。企業進出口貨物,歸類、價格、原產地和數量等申報不實,可能影響稅款征收,但商品規格、目的地、啟運地等申報不實,可能只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進出口商是否存在特殊關系、特許權費支付與否的申報不實,特定減免稅貨物的擅自抵押,海關監管貨物的區外存放等等,只影響海關監管秩序,上述這些程序性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應該可以被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首次違規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三是影響出口退稅和許可證管理。歸類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管理的,危害后果是否輕微,可以根據可能多退稅款的數額來確定,其標準類似于影響稅款征收;申報不實影響許可證管理的,則要看進出口貨物的價值,將應當提交進口許可證的貨物申報為不需要提交許可證的,涉案貨物價值低于人民幣5萬元的,是不是可以認為是危害后果輕微?也希望海關盡快出臺相應的裁量基準。
三、情節輕微無危害后果的,可以不處罰
影響海關統計,雖然違法情節輕微,但產生了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危害后果,而不是無危害后果,不能按照《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的“情節輕微無危害后果”的規定不予處罰。但是,企業有很多的行為,雖然違規,但沒有產生任何危害后果,例如:加工貿易手冊延期核銷,臨時出境貨物沒有按規定期限復運入境,特定減免稅貨物存放于非備案地點,加工貿易保稅料件外發加工已收回,海關監管貨物運輸途中更換運輸工具等等,都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但是既沒有偷稅漏稅或者影響出口退稅,也沒有影響統計,更不是影響許可證管理,談不上有什么危害后果,貨物均在海關的監管狀態之下,只是監管期間存在沒有按照海關規定操作而已,這些違規行為,只要恢復了海關監管,老林認為,都可以考慮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屬于情節輕微無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四、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不予處罰
有沒有行政行為能力?決定了行為人要不要被行政處罰。沒有行政行為能力的人,即便實施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也不應當被行政處罰。例如一個未成年人未滿14周歲,從境外回國攜帶了一塊手表,入境時走無申報通道被海關查獲,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0條的規定,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將手表退運出境或者征稅進境即可;一個精神疾病不能辨認自己的人,攜帶違禁品入境未申報的,海關將違禁品收繳或者退運即可,不能予以行政處罰。
對于企業來說,已經被注銷或者吊銷企業注冊登記的,沒有了行政主體資格,海關不能對其予以行政處罰,當然,如果是惡意注銷的,海關可以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恢復企業主體,然后再進行處罰;如果是公司的分支機構,且財務沒有獨立核算資格的,雖有辦公場所和職能部門,也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予以行政處罰;境外的企業主體,在國內沒有辦事處的,同樣不具有中國海關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不應當被海關行政處罰。
五、主動披露的,可以不處罰
企業或者個人在海關發現之前,主動披露自己的違規行為,海關在一定條件下對違規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海關分別于2019年和2022年發布了161號公告和54號公告,對涉稅違規行為,在6個月之內主動披露的,不予行政處罰,違規行為超過6個月未滿1年的,少繳稅款在100萬以內的,也可以不予處罰。對非涉稅違規,如影響海關統計,影響許可證管理,或者其他非涉稅違規行為,當事人主動披露的,是不是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公告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稽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四章和海關執法實踐,主動披露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后果的行為,主動披露程序性違規的行為,均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上述違規不處罰的情形,是筆者根據業務經驗作出的概括、判斷、分析和建議,僅供各界參考,不能作為海關執法依據,也不能作為企業行動的依據。
作者簡介: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貿易與海關業務中心總監、海關法律業務部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老林說法》專著作者,進出口貿易和海關法律業務領域專家型律師。擅長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納稅和行政處罰爭議解決,以及貿易合規咨詢等法律業務。先后為多家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提供了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特許權使用費和轉移定價等納稅爭議解決的法律服務,為海關行政處罰爭議解決提供了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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