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碧/文 11月3日,中共鄂爾多斯市政法委發布了一條通告,強調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將增強應急處置能力,切實維護隔離人員生命財產安全。通告中特別提醒,如居民、農牧民朋友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特別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根據我國刑法、民法的相關規定,有權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時緊急避險,但在自救和避險時不要損害他人生命。
我國法律早已賦予公民在這種緊急情況下自我保護的權利,鄂爾多斯政法委的回應又一次彰顯了生命權是最大的人權,它透露出的法治底色和維護民眾權利的姿態獲得了輿論的贊賞。
現代法律對權利的保護以公力救濟為原則,但也允許一定條件下的私力救濟。私力救濟中很重要的一種表現形式就是緊急避險。我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我國民法典也將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作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無論援引民法抑或是刑法,緊急避險首先要考慮“險”,避險人自己或者他身邊的人生命、健康、財產是否有遭到侵害的急迫危險。地震、洪水、起火屬于自然原因,當然是險;急病需要送醫、饑餓需要食物,這自然也是險。一般情況下,我們排除危險不會影響到他人利益,但是緊急關頭,不得已可能會實施加害他人的行為。
法律還要求避險不超過必要的限度,這可能是很多人不敢輕易自救、自助、私力救濟的原因,所以我們必須回答緊急避險所指的“超過必要的限度”是什么。
它一般是指避險行為沒有減輕損害甚至還造成了更大的損害。例如,鄰居發生火災,在大火已基本被撲滅的情況下,如果你繼續大量澆水,致使樓下另一鄰居家遭受不應有的水災。對于樓下鄰居的損失,行為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同樣,刑法也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法律評價來看,無論是民法還是刑法,都對人們在緊急情況下對危險的判斷持寬容的態度。因為在緊急情況下,尤其是性命攸關之時,做還是不做,等著還是不等,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已經容不得片刻耽擱。因此,法律鼓勵也保護人們去捍衛生命權、健康權和財產權,因為緊急避險的合法性理論基礎就是,當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時,在沒有其他辦法可用的情況下,犧牲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另一較大的權益。在生命和健康的緊急危險之下,還有什么更重大的權益可以勝出呢?
英國法學家麥克萊說:“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善良的心所規制的范圍不僅包括法律,還深藏著倫理、道德。在緊急避險的司法實踐中,立法起到引導作用,倫理和道德也閃閃發光,法官沒有道理去懲罰一個買奶粉的父親、強行送急救病人的司機、房屋已經出現裂縫需要避險的居民。良法可喚醒內心的善良,可捍衛基本的權利,可維護人性的尊嚴。
這份通告中有一句話很高光:在鄂爾多斯,無論任何時刻,我們都堅持生命至上,救人為先。不僅鄂爾多斯,在中國的每一寸土地上,無論何時,生命權都是最大的,其他的一切都必須讓步。從這個角度說,鄂爾多斯的通報守住了疫情防控的底線,關系到最基本的公平正義,也關系到民心的向背。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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