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文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以來,借助健康碼進行疫情防控已成為各地政府的通行做法。最近,一些地方在健康碼基礎上又開發了團體碼。團體碼的基本原理是一定數量的居民通過申請或者管理員邀請,在APP中建立一個虛擬團體,這個虛擬團體對應生成一個團體碼,并可在每個團體成員的APP中顯示。團體成員可持團體碼進入特定的公共場所。換言之,團體碼可以取代個人健康碼使用。
團體碼開發的初衷是助力疫情防控,減輕基層工作人員、學生家長等群體日常健康申報的壓力,但其內含的信息泄露和數據操縱的危險卻不容忽視。團體碼像是一個微信群,但又不只是一個“群”那么簡單,深究其運作機理,它具有以下危險:
第一,違反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團體碼”在方便管理員對團成員健康狀況進行管理的同時,也使得團成員之間的健康狀況被捆綁在一起,以至于極有可能出現“一人不核酸,全體變黃碼”“一人異常,全體受限”的尷尬局面。上述情形在使用團體碼的地方已經出現了,但這種連坐效果違背了法律上的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法律常講,責任自負、不能殃及無辜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第二,加劇了個人信息泄露和數據被操縱的危險。與健康碼權利人可以相對自主控制個人信息不同,團體碼客觀上賦予了管理員監控團成員各類健康信息的權力。這里的監管權存在兩點缺陷:首先,管理員沒有經法律明確授權就可對成員的信息予以知悉和操作,合法性存疑;其次更為嚴重的是,管理權隨意下放給各類管理員,為通過數據操縱和監控而進行的權力濫用埋下伏筆。
第三,違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行政法上比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實現行政目的的同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相對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負擔。“團體碼”確實方便了管理, 提高了效率, 但可能導致相對人承擔更大的風險和成本,比如個人隱私、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風險;因為團成員健康狀態異常而被牽連行動受限的風險等等。這些風險和負擔與行政機關欲實現的目的并不適應,因而與比例原則存在張力。
近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經中央批準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其核心要旨在于以盡可能減少對公民自由限制的方式實現疫情防控的效果。精準防控的本質即以最小的代價獲得盡可能大的防疫效果。而團體碼則代表了無差別、粗放的監管方式,防疫效果不一定明顯,但對公眾的負擔和自由的剝奪卻著實不小,這與中央進一步放寬疫情防控措施,實現精準防控的要求顯然被背道而馳。
在“算法亦法”的時代,人們越來越受到技術性規制工具的束縛。相對于傳統規制措施,技術性規制具有更強的滲透性和控制力,對公眾的影響也更加深刻。政府與公民之間信息和力量的不對稱性在變大。我們在享受技術紅利的同時,應當時刻警惕技術性規制工具本身僭越法律,換言之,算法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規制和約束。無論是健康碼還是團體碼都代表著政府積極利用現代技術應對疫情的努力,這一點值得肯定。但技術性規制工具的應用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特別是該技術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這樣才能“好心辦好事”,使現代技術真正造福于人。
(作者供職于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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